反舞弊与举报
本文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制度主要摘要内容如下:
........第二章 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占有、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编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是反舞弊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书面记录举报的舞弊事件的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对受理的舞弊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18623325415或15922655100)、电子信箱(cqsyfwb@163.com)、信函(收件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原中心D7写字楼30楼审计部收)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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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必须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敌对行为。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予以警告、撤职等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如有结果,公司审计部应将舞弊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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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须进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和行为记录等方面的调查。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
第二十一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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